信息公开
政策指南
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6-04-12 17:17 来源: 作者:
中共中央组织部
组通字〔2011〕27号
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、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,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(党委):
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。为体现党中央、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,经中央同意,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一、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正、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二、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三、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、“文化大革命”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2011年4月7日